溧水县人防办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窗口号:
类 别:缴费
一、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名称:
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 办理机构地址:
溧水县中大街39号
联系电话:025-57217608,57219208
三、人防经费筹集依据、批准机关、文号、条款
1、中共中央、国家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费。”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异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异地修建。”
3、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140号文。
4、省人防办苏防办(2002)52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107号、省物价局苏价服(2002)294号文。
5、市物价局宁价房(2002)139号、市财政局宁财综(2003)528号文。
四、异地建设费筹集对象
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五、人防异地建设费筹集范围、标准
(一) 筹集范围
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及大体量建筑群应建人防地下室而未建的建筑。
(二) 筹集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人防办公室批准后,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异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200元。
2、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的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县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异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000元。
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地面建筑一定比例(按2%比例;三年后均按4%比例缴纳)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异地建设费,每平方米2000元。
4、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经县人防办公室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500元。
六、办理程序
(一)按规定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凭县人防办“领照联系单”由政务大厅人防办服务窗口审核、加盖核验章;
(二)按规定应缴纳异地人防建设费的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壹份;
(2) 核准的工程项目建设面积一览表;
(3) 办完缴费手续后,由政务大厅人防办服务窗口加盖检验章。
七、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法定办理时限: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