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人防办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窗口号:
类 别: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
改造人防工程
二、办理机构地址:
溧水县中大街39号
联系电话:025-57217608,57219208
三、审批依据名称、发布机关、文号、条款:
1、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规定》(国发[1983]198号)第4条第4款规定:“不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2、 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01号)第16条规定:“为了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
3、 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16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 国家人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四、审批条件:申请者为人防工程产权单位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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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单位 |
凭县人防办初审意见,填报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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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服务窗口 |
1、 收取、审核材料 2、 分类登记、确定经办部门 3、 发放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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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 |
1、现场勘察; 2、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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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 |
核发改造人防工程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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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单位 |
报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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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 |
1、 审查施工图 2、 核发施工图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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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质监站 |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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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 |
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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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服务窗口 |
登记处理结果 |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改造人防工程申请报告1份;
2、 拟造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1份;
3、 县人防办初审意见
七、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法定办理时限:无
九、收费依据:无收费